祭祀公業條例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 96 年 12 月 12 日)
第49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 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 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 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