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 年 12 月 12 日)
第43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 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 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