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 年 12 月 12 日)
第37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 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