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 年 12 月 12 日)
第33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 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 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