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7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

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 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