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 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 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 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