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 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 遊說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