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