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18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 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 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