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 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 刑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