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96 年 08 月 08 日)
第10條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 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 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