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9條
本設施於火化屍體、骨骸前,管理人員應先核對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 證明,並交申請人或家屬確認無誤後,始得執行火化。

屍體、骨骸火化後,火化爐操作人員應於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上 填載火化時間及已火化字樣並簽章後,一份交申請人或家屬收執,一份送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由本設施經營者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