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8條
本設施應置專任管理人員,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負責下列 事項:
一、本設施各項設備之維護。
二、本設施使用程序之確認及管理。
三、本設施使用紀錄之處理。
四、其他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