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4條
殯儀館、火化場經營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設置本設施: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證明或經營許可證書影本。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設施構造及操作說明書。

五、本設施存放於殯儀館、火化場或碼頭之配置圖及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 書。

六、其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公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本設施,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 款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其由直轄市、縣 (市 ) 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設置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