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 化設施,其使用及管理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