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32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必要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 ;縣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前項私人墳墓修繕之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