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千二百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 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 大於一公尺。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 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申請時 ,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申請設置時, 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