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23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 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

其他法人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應以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營業據點證明文件。

三、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四、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五、法人章程。

六、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法人董(理)事會議決議紀錄。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設施設置及啟用之證明文件;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另檢附殯葬禮 儀服務能力說明書。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