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經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境內無該業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應加入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
業商業同業公會。其所在地無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殯
葬服務業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該業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原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殯葬服務業,於
原核發許可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
辦理加入。
殯葬服務業遷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時,應向原所屬殯葬服務業商
業同業公會報備,並於申請遷入備查前,加入遷入之直轄市、縣(市)殯
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