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成立之殯葬 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應明定基金管理之組織、基金使用條件及動支原則。

前項基金管理組織應包含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