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得將 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 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均規劃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