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 101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應存入本專戶之款項如下:
一、本設施經營者在本條例施行後所收取之管理費。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本設施,其經營者在本條例施行前所收取之管 理費賸餘款。
三、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款項,應於實際收取後三日內存入本專戶。
第一項第二款款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四個月內造冊列帳,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後,存入本專戶,並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