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活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 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

第19條
同一組候選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 ,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 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第20條
(刪除)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 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

第23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 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