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罷免機關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4條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 設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5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