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無記名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3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 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 ,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 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