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公告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