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8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69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