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8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 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依前 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