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6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 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 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 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 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