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3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 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