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3-1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