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2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被連署人、連署人、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同 意人之服務機關或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被連署人、連署人、候選 人、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同意人對罷免案之進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