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0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