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8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 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