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5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