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2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