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78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