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74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 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 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