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73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 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