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7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 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