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