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1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 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攝影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