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0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

八、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本條文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不適用第一百十 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