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9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圈選一組。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 之式樣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