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4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 ;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 察機關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