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投票及開票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 (構) 、學校、公共場 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 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 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 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 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 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 併送交鄉 (鎮、市、區) 公所轉送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 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 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 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 所選舉人名冊為限。

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 後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