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0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