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9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