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9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