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6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 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 ,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 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