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活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 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 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 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